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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权责清单梳理调整汇总表
序号 | 事项类别 | 数量(项)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
2 | 行政确认 | 1 | |
3 | 行政处罚 | ||
4 | 行政强制 | ||
5 | 行政征收征用 | ||
6 | 行政给付 | ||
7 | 行政奖励 | ||
8 | 行政裁决 | ||
9 | 其他 | ||
合计 | 9类行政职权事项 |
附件2:
权责清单事项梳理调整填报表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级别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确认 |
5900-c-2200600-141000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008年4月修订)第四章第三十三条 [ 行政法规]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章 第八条 [部门规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 《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晋财综[2016]8号);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职能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综[2022]36号)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残联、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晋残联[2021]65号)
| 1、审核时间为3月1日至10月31日; 2、就业机构应在用人单位提出申报请求的22个工作日办结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发送至税务部门; 3、审核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具体审核用工单位是否与残疾人签订≥1年劳动合同、是否为残疾员工足额缴纳职工养老、职工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发放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十七条 | 市级 | 临汾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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