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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产权过户时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相关问题

2023-09-28
标题 关于不动产产权过户时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相关问题
写信时间 2023-09-22 回复时间 2023-09-28
请求类型 咨询 回复状态 已回复
回复单位 襄汾县人民政府
留言内容 你好,针对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个人商业住房不动产权过户的时候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当地不动产中心回复征收税额为两次交易差的20% ,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是以税务局的房产评估价为准还是以交易合同的成交价为准?具体标准和文件依据是什么?
回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襄汾县税务局回复:个人转让非住房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成交价格/评估价格-房屋原值-原契税-土地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20%注:成交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房屋原值为含增值税价格相关政策:二手房交易的计税基础通常是其转让价格,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或者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所以,若纳税人签订的合同价格低于市场评估价格,则按评估价格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住房转让收入1%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四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所称“'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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