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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发〔2018〕16 号
关于对全市煤矸石、粉煤灰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开展督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认真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切实加强全市煤矸石、粉煤灰环境治理工作,按照《全市煤矸石、粉煤灰环境污染治理大检查工作方案》(临环发〔2017〕98号)的工作要求,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对全省煤矸石、粉煤灰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开展督查的通知》(晋环土壤函〔2018〕88号)的安排,省厅将对全省煤矸石、粉煤灰环境治理情况进行督查,为配合省厅做好此次督查工作,我市将先期开展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18年4月份至9月份。
二、督查内容
(一)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涉及各县(市、区)煤矸石、粉煤灰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情况和工作进度;
(二)各县(市、区)煤矸石、粉煤灰环境污染治理大检查情况落实;
(三)各县(市、区)煤矸石、粉煤灰环境污染治理大检查问题清单建立和销号情况。
三、督查人员
本次督查工作由市局领导任组长,抽调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和相关科室人员参加。
四、督查方式
(一)听取各县(市区)环保局开展此项工作的汇报,包括会议讨论研究情况、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专项工作督查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的方案、工作通报和向政府专题汇报情况等;
(二)抽查企业落实情况。通过查阅资料(档案)、问询座谈、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
(三)现场检查重点
1、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及处置情况;
2、煤矸石、粉煤灰堆场的建设及运行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情况;
3、煤矸石、粉煤灰堆场的防尘控制措施;
4、煤矸石、粉煤灰堆场的生态恢复治理情况;
5、历史遗留的煤矸石、粉煤灰堆场采取的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及防自燃措施情况。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建立煤矸石、粉煤灰污染防治工作档案(包括政府领导对煤矸石、粉煤灰污染防治工作的指示、会议记录、工作方案、责任追究等);
(二)煤矸石、粉煤灰产生企业要有详细的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以及相关印证材料(包括会议研究、责任人、完成污染防治工作时限、工作步骤等);
(三)各县(市区)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迅速完善档案资料,开展自查工作。建立联络员工作调度制度,每季度季末要向市环保局上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和落实整改情况。
六、督查结果
对督查中发现的煤矸石、粉煤灰污染现象严重、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老百姓反映强烈、大检查责任不落实、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工作不严密等问题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白玉宏 2223031 18835793977
临汾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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