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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办权责清单
(一)行政许可类(1项)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利级别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3200-A-001 00-14 1000 |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业及部分事项变更审批与设立的审核转报 | 【行政法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部门规章】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银监会等七部委令第3号)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第3号)第七条 《关于简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晋金发〔2014〕67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之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材料进行复审备案,提出复审意见 3.决定责任:经省金融办同意,出具同意筹建、开业、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批复;其他一般事项的变更进行备案 4.送达责任:寄送批复文件并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县市省三级监管机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导县主管部门落实风险处置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2、《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工作指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晋金监非银〔2020〕9号) 4、《关于简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晋金发〔2014〕67号) 5、同上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银监会等七部委令第3号) 第八条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其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 金融办 |
(二)其他类(1项) | |||||||||
事项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利级别 | 实施主体 | 备注 |
其他 | 3200-Z-001 00-14 1000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部分变更事项的审核转报 |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晋金办发〔2020〕15号)第二条、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之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要求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经省金融办决定,出具同意筹建批复;经省金融办决定,出具同意变更20%及以上的公司股权变更批复;开业及其他一般事项的变更做出同意批复 4.送达责任:寄送批复文件并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导县主管部门落实风险处置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1.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1.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1.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 1.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1.6《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2.1《关于印发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晋金办发〔2012〕63号)第二条、第四条 3.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晋金发〔2014〕48号)第二条、第六条 4.1《关于简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晋金发〔2014〕67号)第一条、第二条 5、同上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其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 金融办 | ||
其他 | 3200-Z-001 00-14 1000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四、十五条 《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商流通发[2012]423号) 《山西省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审批工作指引(试行)》((晋金监资〔2020〕12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之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山西省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审批工作指引(试行)》要求,对材料进行初审备案,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经省金融办同意,出具同意筹建、开业的批复;其他一般事项的变更进行备案 4.送达责任:寄送批复文件并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县市省三级监管机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导县主管部门落实风险处置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1.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1.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1.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 1.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1.6《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其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 金融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