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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金融办权责清单

市金融办权责清单


(一)行政许可类(1项)





序号事项类别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利级别实施主体备注
1行政许可3200-A-001
00-14
1000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业及部分事项变更审批与设立的审核转报【行政法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部门规章】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银监会等七部委令第3号)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第3号)第七条             《关于简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晋金发〔2014〕67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之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材料进行复审备案,提出复审意见
  3.决定责任:经省金融办同意,出具同意筹建、开业、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批复;其他一般事项的变更进行备案
  4.送达责任:寄送批复文件并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县市省三级监管机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导县主管部门落实风险处置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2、《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工作指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晋金监非银〔2020〕9号)
  4、《关于简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晋金发〔2014〕67号)
  5、同上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银监会等七部委令第3号) 第八条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其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金融办



(二)其他类(1项)
事项类别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利级别实施主体备注
其他3200-Z-001
00-14
1000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部分变更事项的审核转报《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晋金办发〔2020〕15号)第二条、第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之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要求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经省金融办决定,出具同意筹建批复;经省金融办决定,出具同意变更20%及以上的公司股权变更批复;开业及其他一般事项的变更做出同意批复
  4.送达责任:寄送批复文件并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导县主管部门落实风险处置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1.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1.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1.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
  1.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1.6《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2.1《关于印发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晋金办发〔2012〕63号)第二条、第四条
   3.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晋金发〔2014〕48号)第二条、第六条
   4.1《关于简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晋金发〔2014〕67号)第一条、第二条
  5、同上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其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金融办
其他3200-Z-001
00-14
1000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四、十五条
《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商流通发[2012]423号)      《山西省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审批工作指引(试行)》((晋金监资〔2020〕12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之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山西省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审批工作指引(试行)》要求,对材料进行初审备案,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经省金融办同意,出具同意筹建、开业的批复;其他一般事项的变更进行备案
  4.送达责任:寄送批复文件并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县市省三级监管机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导县主管部门落实风险处置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1.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1.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1.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
  1.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1.6《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其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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