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版权所有
承办单位:临汾市政府信息化中心
晋ICP备05003731号 网站标识码:1410000039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8〕92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为指引,以老年人完整的生命周期为主线,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立足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二) 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养老服务发展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厘清政府、社会与市场的边界责任,健全制度体系,强化监督管理。坚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化水平。
保障基本,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关注城乡特困老年人、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老年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以及失独老年人等老年群体,合理确定照顾服务的对象、内容、范围及标准。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投入力度,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等方式,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改革创新,提质增效。积极运用改革思维、创新举措解决养老服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鼓励各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创新老年人照顾服务方式,总结出可持续的经验做法和创新成果。
注重衔接,精准施策。强化与社会保险(含长期护理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文化体育等政策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提高政策的综合效益。制定实施差别化的支持服务政策,推动老年人照顾服务向农村倾斜、向居家和社区养老倾斜、向医养结合倾斜。
二、 重点任务
(一) 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并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要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并逐步提高保障和救助水平。对因突发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临时救助。鼓励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面向困难老年人开展公益慈善帮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切实落实完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次性奖励金、特别扶助金以及奖励扶助金政策。逐步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保障力度。(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发展居家养老服务,逐步形成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平台和枢纽,由社会养老服务组织、服务供应商、服务人员(包括社会工作者、公益性岗位人员、志愿者等)、社区、物业公司、监督管理部门等组成的居家养老服务运行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救护、保健、康复护理、家政服务、家电维修、理发助浴、餐饮配送、代购物品、精神关爱、法律服务、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打造“一刻钟养老服务圈”。开通“12349”居家养老服务平台,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建立老年人及其家庭基本信息数据库、居家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呼叫系统和老年人家庭视频监控系统等。(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快养老机构建设,完善养老机构建设体系。到2020年,全市养老机构超过150家,其中,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占70%以上;全市养老床位达到2.3万张,力争实现每千名老人平均拥有养老床位35张。进一步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通过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增加养老服务供给。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档次的养老服务机构。对采用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独资兴建的以护理功能为主的养老服务机构,要落实各项优惠和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老年人随赡养人异地居住的,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六)推进老年宜居社区、老年友好城市建设。严格执行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整合利用和功能发挥,鼓励利用社区闲置(存量)房屋、设施、土地等服务于老年人。提倡在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中,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加强社区、家庭的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等。加强对养老机构等涉老重点场所和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和监管。(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深化敬老月活动。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带头践行敬老爱老优良传统,深入老年人家庭、老年人社区、养老机构开展慰问活动,为贫困、高龄、失能、留守、失独老人献爱心、解难事、办实事。发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八)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酬劳酬资义务。对于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可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责任单位:市农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建设,健全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制。建立市、县、乡三级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网络,到2020年,基层老年法律援助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全市17个县(市、区)全部建立老年人遗嘱库,并为老年人设立遗嘱提供法律指导和咨询服务。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审批程序,优先提供法律援助,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度放宽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组织法律援助律师或电话预约上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办理法律援助手续服务,切实解决老年人诉讼困难。针对老年人特点开展适应其特殊需求的专项法律服务,重点做好贫困、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法律服务工作。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鼓励公证机构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遗嘱公证免收公证费,并逐步降低老年人免收遗嘱公证费的年龄门槛。(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十)加快落实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市内轨道交通优待,纳入财政补贴并予以落实。公共交通场所、站点和公共交通工具要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标志,开辟候车专区或专座,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扩大老年人享受优待的范围。外地老年人与本地老年人同等享受此项优待。(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十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能力。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老年人作为重点人群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老年疾病预防和重大疾病防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积极发展老年病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到2020年,80%以上的三级综合医院、50%以上的二级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十二)对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医疗救助政策给予全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十三)加大推进医养结合力度,全面提升机构层面医养结合。支持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合作,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开通挂号、就诊、转诊等绿色通道。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完善养老机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内容,建立“住、养、医、护、康”五位一体的养老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为行动不便且有特殊需求的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十四)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福利性护理补贴项目的整合衔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探索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和临终关怀纳入保障范围。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需求。(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十五)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十六)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老干部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十七)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倡导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对于父母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子女照料陪护,并给予每年不超过15天的照料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鼓励城乡社区定期上门巡访独居、空巢老年人家庭,帮助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制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政策,倡导老年人自尊自立自强,弘扬社会正能量,鼓励老年人自愿量力、依法依规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改善自身生活,实现自我价值。(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推动具有相关学科的院校开发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教育服务。整合老年文化教育资源,推动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文化场馆开放老年人学习场所,提供适合老年人的学习资源。丰富课程资源和活动形式,积极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养生保健、心理健康、职业技能、法律法规、生命尊严等方面教育,提高老年人生活品质。开发适合老年人远程学习的网络资源,完善老年人学习平台。鼓励社会教育机构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十九)老年教育资源要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费用。积极将老年教育资源向基层社区辐射,到2020年,确保实现县级老年大学全覆盖,半数的乡镇(街道)建有老年学校。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大力发展老年远程教育,在基层社区、农村普遍建立老年教育收视点、学习点,扩大老年教育覆盖面。进一步推动基层社区、农村老年教育,整合农村教育文化资源,促进城乡老年教育均衡发展,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受教育需求。(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老干部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二十)支持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等活动。通过新建、改扩建、整合等途径,增加老年人活动设施和场所。鼓励和支持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因地制宜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推动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减免老年人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的门票。引导有条件的图书馆设立老年人服务专区,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各类媒体作用,积极开设贴近生活的老年节目、栏目,文化部门要积极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出版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责任单位: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旅发委、市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二十一)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销售金融产品要充分考虑老年人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确保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提供给老年人。(责任单位:临汾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二十二)加强市场监督管理,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消费环境。依法及时打击、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针对老年人积极开展防骗、维权等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控告、投诉和举报。(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二十三)严格落实50%以上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要求,体育彩票公益金每年也应安排适当比例用于发展老年人体育事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化局、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二十四)加大对老年协会的扶持力度。着力新建或改扩建一批功能实用的老年协会活动场所,提高基层老年协会覆盖率。推动全市基层老年协会依法登记、法人治理。整合各类社会资金和资源,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为老年协会建设投入资金和设备支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二十五)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加强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市情教育,利用传统节日和老年节积极开展养老、孝老、敬老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养老、孝老、敬老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机关、进社区,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老年事业的良好风气。深入开展“敬老文明号”和“敬老助老模范单位和个人”创建活动,进一步树立敬老爱老意识,倡导敬老爱老新风。(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文化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三、 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各牵头单位要担起责任、主动协调,积极做好组织推动工作;相关责任部门要全力配合,确保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落地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具体任务、细化责任分工,推动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深入开展。
(二)多措并举,强化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高效使用,运转安全。要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项目实施。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把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
(三)加强督导,夯实责任。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要及时公布项目实施规划和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督导检查,健全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深化综合督查、信息联动和应用。把项目实施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和民心工程,纳入考核内容,对落实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政策阐释解读,积极回应老年人诉求和社会关切。要创新宣传形式,积极开展敬老爱老助老等活动,广泛宣传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帮助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