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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人社函〔2025〕7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劳务派遣单位,各有关用工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9号令)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截止2025年4月17日,市直管理的95户劳务派遣单位中,75户提交了2024年度经营情况报告,20户未提交。经书面核验,提交年度经营报告的75户劳务派遣单位中,67户审核通过,8户需整改。核验结果(详见附件)和监督情况将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在我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各用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使用劳务派遣人员,选用信用记录良好的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合作伙伴,切实保障广大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所管辖的劳务派遣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督促其按规按时报送相关材料和报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核验,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并进行公告。
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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