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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临汾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140900012775903Q\2018—00008
标     题: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6-04
文     号: 临政发〔2018〕10号 发布日期: 2018-06-04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主 题 词: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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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汾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临汾市“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

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临汾市“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

养老体系建设规划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加快老龄事业发展,根据《“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和《山西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我市人口老龄化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十二五”期间取得的主要成就

1.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逐步完善

“十二五”期间,我市建立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现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全市离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现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2015年,全市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由2010年的65.2万人增加到244.8万人,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达到2281元/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达到80元/月。同时,我市连续5年提高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实现了应保尽保。全市特困救助人员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村敬老院和“特困人员供养”老人管理服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2.医疗保障体系初步构建

“十二五”期间,全市基本形成了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的覆盖城乡、无缝衔接的医疗保障体系。困难老年人医疗救助政策得到完善。我市城乡低保老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承担费用由民政部门全额负担,城乡低保老人参保率达到100%,并免除城乡低保老人的住院治疗起付金,对住院治疗的城乡低保老人个人承担费用部分进行相应救助。

3.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

“十二五”期间,全市大力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初步构建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管理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适度普惠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全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到98家,床位8065张,共建成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207个。

(二)“十三五”时期面临的人口老龄化形势

“十三五”时期,我市将面临更加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一方面,我市处于老年人口快速增长期,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及家庭小型化、纯老住户增多的趋势日益明显,且失能失智老人占比较高,贫困和低收入老年人还占一定比例,对老龄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意识还不够强,农村养老保障水平还很低,养老服务设施和网络建设还不够完善,老年产业和老年服务市场发展较慢。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决胜期,也是我市老龄事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站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是我市十三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的总纲领、总遵循、总指导。二是省人大出台《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省政府近年来陆续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晋政发〔2014〕16号)、《山西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晋政发〔2017〕37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加快养老事业发展明确了方向,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三是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为做好老龄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为推动老龄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物质保障。面对机遇与挑战,必须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奋发有为,扎实做好老龄工作,不断推动全省老龄事业取得新突破、实现新发展。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工作方针,遵循“五大发展”理念、“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和《山西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要求,适应人口老龄化新形势,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发展老龄事业,切实加强养老体系建设,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让广大老年人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成果。

(二)总体目标

到 2020 年,全市老龄事业发展整体水平达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基础条件基本具备,全体老年人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更加完善,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养老服务业市场化发展格局基本形成;政府和市场作用发挥更加充分,老年人社会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运转更加高效;老年人社会参与渠道更加通畅,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更加浓厚,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意愿显著增强;老龄工作体制机制更加顺畅,老龄事业发展的活力和合力进一步提升。

(三)主要任务

1.健全多层次覆盖城乡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制度

(1)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包括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继续扩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借助全民参保登记,做好征缴扩面工作,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农村土地和集体经济的养老保障作用。

(2)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稳定增长调整机制,进一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2.健全多层次覆盖城乡老年人的医疗保障制度

(1)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健全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支付比例。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做好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落实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推进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按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2)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和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加强老年疾病预防和重大疾病防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开展义诊。积极发展老年病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到2020年,80%以上的三级综合医院、50%以上的二级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

(3)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建立健全医养结合政策法规和体制机制,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有序共享。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保报销。支持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合作,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开通挂号、就诊、转诊等绿色通道。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等机构,也可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完善养老机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内容,建立“住、养、医、护、康”五位一体的养老服务模式。到“十三五”末,每个县(市、区)建有一所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或医养联合体,失能半失能型护理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

(4)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要统筹施策,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福利性护理补贴项目的整合衔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探索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和临终关怀纳入保障范围。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5)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救助对象中的老年人优先落实相关救助政策,逐步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推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保障贫困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健全覆盖所有困难老年人的社会救助制度

(1)提高贫困老年人救助水平。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并随经济发展不断提高标准,扩大范围。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救助供养保障机制,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加强对低收入老年人的生活扶助,对贫困的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实行社保政策兜底,探索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补贴、冬季取暖、生活服务等方面的专项救助制度。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按规定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落老年人给予救助。建立救急难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因各类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救助。

(2)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帮扶贫困老年人脱贫。加大对农村贫困老年人家庭发展生产的扶持力度,提高其家庭赡养能力。

(3)发展养老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公益慈善组织。鼓励面向老年人开展募捐捐赠、志愿服务、慈善信托、安全知识教育、急救技能培训、突发事故防范等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活动。依法加强对公益慈善组织和公益慈善活动的扶持和监管,依法及时查处以公益慈善为名实施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加强民政部门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对接和工作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

4.大力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1)积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逐步形成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平台和枢纽,由社会养老服务组织、服务供应商、服务人员(包括社会工作者、公益岗位人员、志愿者等)、社区、物业公司、监督管理部门等组成的居家养老服务运行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救护、保健、康复护理、家政服务、家电维修、理发助浴、餐饮配送、代购物品、精神关爱、法律服务、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打造“一刻钟养老服务圈”。到2020年,60%以上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通“12349”居家养老服务平台,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建立老年人及其家庭基本信息数据库、居家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呼叫系统和老年人家庭视频监控系统等;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与居家养老服务相融合,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方式。

(2)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市城市社区全部建有老年人日间照料(活动)机构,农村日间照料(活动)中心基本覆盖千人以上行政村。在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托老所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配备医疗护理、康复辅具、文娱活动等设备。引导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开办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餐桌等,为老年人提供餐饮、生活照料、文化娱乐、交通接送等服务。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幸福工程,实施分类管理,落实运营补贴。多渠道探索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长效运行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开展照料中心设置老年协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探索开展社会组织、企业与照料中心“一对一”帮扶活动;探索在移民搬迁村配套建设照料中心时开展光伏发电试点等。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提升服务设施水平,拓展服务功能,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基础上,逐步发展成为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

(3)加快养老机构建设。到2020年,全市养老机构超过120家,其中,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占70%以上。全市养老床位达到2.3万张,力争实现每千名老人平均拥有养老床位35张。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档次的养老服务机构。对采用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独资兴建的以护理功能为主的养老服务机构,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在用地、床位建设费和运营补贴上给予支持,用水价格执行公共福利与居民两种价格,用气价格与公共福利用户同价。实现机构养老“公办”与“民办”的合理搭配,层次分明,功能互补。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市、县两级公办养老机构不能满足当地养老服务需求的,要予以新建或改扩建,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和护理服务。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和老龄机构“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建立实施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快实施安全、服务、管理、设施等标准。制订入住养老机构规范合同,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服务评估制度,实施老年护理机构服务评估标准和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标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通过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增加养老服务供给。

(4)加强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分级分类培养养老服务研究人才、管理人才和专业技能人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增设养老服务专业学科、增开养老服务专业课题研究。建立以职业教育为基础、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增量人员与存量人员培训并举的养老护理员培训教育和技能提升模式,大幅增加经职业技能鉴定的持证养老护理员,到2020年,从业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85%以上。同时,加强专业社会工作在养老服务中的应用。逐步建立“社工+志愿者”养老服务模式。引进与挖掘具有专业背景的社工人才,壮大养老服务队伍,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素质。

(5)完善投融资政策,推进产业化进程。拓宽信贷抵押担保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信贷需求。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探索设立养老产业投资基金和公益性养老救助基金。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补助贴息、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服务业。可采取集团化、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实现规模效益。可引入冠名权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对有意愿投身养老服务业的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民间资本,引导其以投资、捐赠捐助、成为签约服务供应商等形式,参与养老服务业运行。

5.不断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及省老龄办等2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晋老龄办字〔2014〕34号)中各项优待条款,实行优待项目适度统一,推进常住老人与户籍老人同等享有优待。依托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照顾和优先、优待服务,确保老年人在交通出行、就医、旅游等方面享受优待。支持、鼓励社会各行各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进一步丰富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水平。建立完善全市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年人及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制度,落实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适当提高津贴、补贴标准。

6.建设老年宜居环境

(1)加强适老居住环境建设。推进老年人住宅无障碍、适老化改造。老年人根据实际需要对住房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在不影响安全和他人使用的情况下,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允许其进行改造,物业服务者应当为其改造提供便利。优先对贫困、失能、半失能、残疾、高龄、独居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的改造给予适当补助。在城镇住房供应政策中,对开发老年公寓、老少同居的新社区和有适老功能的新型住宅提供政策扶持。在进行老(旧)居住区、棚户区、农村危房改造中,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2)加强适老出行环境建设。强化社区无障碍通行。重点对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公共建筑节点进行改造,满足老年人基本的安全通行需求。构建社区步行路网,加强对社区道路系统、休憩设施、标识系统的无障碍改造,保持步行道路平整安全,严禁非法占用步行道路。发展适老公共交通。加强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建筑、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全面落实老年人乘车优待政策,简化办理手续,逐步扩大优待范围和力度,按规定设置老年人专座。完善公共交通标志标线,强化对老年人的安全提醒。有条件的地区,在机场、火(汽)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设立老年人专用等候区和绿色通道等,方便老年人出行。

(3)加强适老生活服务环境建设。加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在市政建设中,统筹规划、同步建设涉老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利用社区闲置(存量)房屋、设施、土地等服务于老年人。对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就餐点、老年人活动中心等为老服务设施与社区配套设施进行集约化建设,加强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共享。加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对银行、商场、超市、便民网点、图书馆、影剧院、博物馆、公园、景区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设计与改造。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对不符合无障碍设施技术标准的进行改造,为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营造安全生活环境。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严厉打击侵犯老年人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养老机构等涉老重点场所和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和监管。加强老年人安全知识和急救技能的宣传普及。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7.加强文化、教育和体育健身设施建设

(1)加快老年教育事业发展。充分发挥老年大学、老年远程教育网上学校等老年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多元化求知求学的需要。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广泛、灵活多样、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老年教育新格局。逐步扩大各级老年大学(学校)办学规模,“十三五”期间,在办好市级综合性老年大学的基础上,争取各县(市、区)均开办老年大学,全市老年大学分校数量达到30所。老年教育实行规范化管理,开设课程从老年人实际需要出发,丰富教学内容,提高老年教学质量。老年教育资源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减免贫困老年人的学费。提倡乡镇(街道)、城乡社区落实老年人学习场所,提供适合老年人的学习资源。引导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

(2)积极引导广大老年人参加文明健康、有益身心的文体娱乐活动。鼓励支持老年文化、艺术、体育组织发展,以基层为重点。积极组织社区老年文化艺术节、“敬老月”社区公益行等活动,组织老年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通过新建、改扩建、整合等途径,增加老年活动设施和场所。推动各级各类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增加老年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文化部门要积极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出版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引导支持老年人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增强老年人体质,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鼓励发展老年人体育组织,到2020年,90%的乡镇(街道)建立老年人基层体育组织,城乡社区普遍建立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站点和体育团队。

8.积极推进老龄产业发展

(1)开发老年用品、产品市场。引导和支持老年用品、产品生产企业的发展,推进品牌战略,培育并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管理规范、经营效益好的龙头企业,带动老年用品、产品行业的发展,不断壮大老年用品、产品市场。鼓励开辟老年用品、产品展示和体验场所,发展老年用品、产品租赁市场。加强老年用品、产品的质量监督和市场监管。

(2)增加老年用品、产品供给。引导、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围绕老年人健康促进、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慢性病治疗、康复护理、协助器具和智能看护、应急救援、通信服务、电子商务、旅游休闲等领域,推进老年用品、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增加老年用品、产品供给,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支持和推动老年用品、产品产业领域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老年用品、产品产业领域科技创新与应用项目。

9.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1)培育积极老龄观。进一步提升全民人口老龄化意识,引导全社会树立积极、健康、主动、发展的养老观。尊重老年人的社会价值,重视发挥老年人的经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为老年人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以积极的态度、积极的政策、积极的行动应对人口老龄化。引导老年人树立终身发展理念,始终保持健康心态和进取精神,积极面对老年生活、参与社会发展、提高生活品质,发挥正能量,作出新贡献。

(2)合理开发利用老年人力资源。整合老年人技能、经验和智慧等方面的优势和特长信息,将老年人才纳入各类人力资源市场服务范围,为老年人才交流搭建平台。加强老年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老年人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发挥作用再立新功。支持老年人才自主创业,帮助有意愿且身体状况允许的贫困老年人和其他老年人接受岗位技能、农业技术等方面的培训,通过劳动脱贫致富。鼓励各有关方面建立健全老年人才信息数据库。推动用人单位与受聘老年人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依法保障老年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收入、安全和健康权益。

(3)加强老年人社会管理。鼓励引导老年人参加基层老年协会等基层社会组织,加强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纠纷调解、邻里互助等事务。加强老年人党组织建设,对老年人中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充分发挥老年人(基层老年协会)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老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进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社会化,发挥退休人员在社区治理创新中的积极作用,实现社区对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与退休人员发挥特长优势服务社区的双向互动。加强基层老年协会组织建设,逐步提高城乡社区老年协会覆盖率,“十三五”中期实现城市社区老年协会全覆盖,2020年实现农村老年协会全覆盖。加强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鼓励和引导公益性、互助性、服务性老年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各类基层老年组织参与公共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参与城乡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将城乡社区老年协会纳入公益慈善类或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范畴,按照《山西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晋民发〔2015〕38号)进行直接登记。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放宽条件、简化手续,做到能登尽登。暂时不具备登记条件的老年协会,应在乡镇(街道)备案。

(4)大力发展老龄志愿服务。探索制定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发展社会层面的老年人志愿服务。支持老年人积极参与基层民主监督、社会治安、公益慈善、移风易俗、民事调解、文教卫生、全民健身等工作。发挥老年人优良品行传帮带作用,支持老党员、老专家、老军人、老劳模、老干部开展关心教育下一代活动。深入开展“银龄行动”,组织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农业科技等老专家、老知识分子参与精准扶贫等志愿服务活动。推行志愿服务记录制度,鼓励老年人参加志愿服务,引导年轻人和低龄老人为高龄、失能、特困老年人提供助老助困志愿服务。充分发挥老龄志愿服务组织和老龄志愿模范人物的典型引领作用。到2020年,老年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12%。

10.强化老年维权服务工作

(1)全面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建设,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以及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和服务网点,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高效、优质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建立起市、县、乡三级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网络,到2020年,基层老年法律援助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全市17个县(市、区)全部建立老年人遗嘱库,并为老年人设立遗嘱提供法律指导和咨询服务。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制,为符合条件、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和法律咨询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实行公证费减免优惠制度。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组织法律援助律师或电话预约上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办理法律援助手续服务,切实解决老年人诉讼困难。针对老年人特点开展适应其特殊需求的专项法律服务,重点做好贫困、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法律服务工作。健全多部门老年维权机制,加大对侵害老年人权益案件的处理力度,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加大老年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和落实力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纳入全市“七五”普法规划,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老年节”“敬老月”等重要时点时段,组织开展老龄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活动,提升社会知晓率。定期对老年法规、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11.夯实老龄工作基础

(1)加强老龄工作信息化建设。协同统计、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制度,促进老龄工作信息互联互通。开展人口老龄化市情调查,重点建立全市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生活状况跟踪监测信息数据库。探索开展涉老大数据建设,实现涉老信息的充分整合和深化应用。

(2)加强老龄科学研究。加强老龄科学研究的规划部署和宏观设计,不断完善老年人家庭赡养和扶养、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老龄部门与科研机构和相关单位建立老龄工作领域重大问题协同研究机制。完善老龄学科体系,加快老龄科学人才培养。

(3)加强老龄事业交流合作。扩大我市老龄事业对外开放程度,加强与省内、国内、国际涉老部门、相关单位及有关机构、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借鉴各地有益经验,拓展老龄事业发展思路,畅通老龄事业发展渠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坚持党对老龄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强化各级政府落实规划的主体责任,将本规划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牵头推进、督导检查和参谋助手作用,各有关单位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老龄工作整体合力。健全理顺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充实基层社区老年工作人员,确保城乡老龄工作有人抓、老年人事情有人管、老年人困难有人帮。

(二)完善投入机制。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老龄事业投入机制,保障老龄事业和产业健康发展。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各类慈善基金要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业的比例达到50%以上。积极推动建立健全社会资金投入激励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

(三)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和老龄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思想观念,增强全社会接纳、尊重、帮助老年人的关爱意识和老年人自尊、自立、自强的自爱意识,营造全社会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敬老助老活动,继续开展“敬老月”“敬老文明号”创建等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积极作用,弘扬和传播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宣传和推广扶老助老先进典型事迹,关注和回应老龄热点焦点问题,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以及老龄工作机构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工作进度安排,认真完成规划任务。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2020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4日印发

校对:孟宇清(市老龄委)                     共印2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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