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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索 引 号: 11140900012775903Q\2018—00004
标     题: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 2018-03-09
文     号: 临政发〔2018〕6号 发布日期: 2018-03-0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主 题 词: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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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汾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创业就业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创业就业工作,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7〕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聚焦转型发展扩大就业

(一)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各县(市、区)要强化政府责任,积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衔接。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把市场就业导向、经济转型升级需求和劳动者就业意愿紧密结合起来,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确保就业形势稳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人行临汾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完善产业结构调整与促进就业创业协调发展机制。抓住我省建设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示范区的机遇,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加大对商贸物流、交通物流、信息网络等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倾斜力度。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完善多元化产业体系,既注重发展资本、技术、知识密集型现代装备制造和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新兴产业,又要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文化旅游、健康养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有序承接东部地区转移产业,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加快推进煤炭、冶金、电力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以经济转型引领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发委、人行临汾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三)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建设一批省、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搭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支持市属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按有关规定到小微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服务科技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二、支持新兴业态发展,拓展就业创新空间

(四)支持新兴业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临汾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等)

(五)完善新业态企业用工和社保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建立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

三、持续推动“双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六)优化创业环境。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行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改革,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登记制。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指导各地结合实际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工商局等)

(七)发展创业载体。统筹整合各部门资源,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等建设,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继续推进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创业示范园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建设。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各县(市、区)可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对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多、孵化效果好的创业孵化基地,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给予一定奖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八)强化政策支持。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3人以上就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根据其带动就业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创业就业补助。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一次性创业就业补助标准可适当提高,补贴对象范围可适当放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九)拓宽融资渠道。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并银发〔2016〕212号)精神,制定各县(市、区)及市级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操作规程,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政策落地实施。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临汾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汾银监分局等。)

四、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稳定创业就业“基本盘”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集中开展免费职业(创业)培训,加强针对性创业就业指导服务。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资金补贴等政策。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完善就业见习制度,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二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定、省定贫困县可扩大到离校二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由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就业,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降低服务门槛,依法为重点引才计划引进人才及由政府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人行临汾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等)

(十一)稳妥安置去产能职工。支持去产能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潜力,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专项行动,落实稳岗补贴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去产能企业,要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创业就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新增或腾出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对去产能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煤炭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等)

(十二)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培育发展地方特色劳务品牌,扩大有组织劳务输出,促进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发展原则,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人行临汾市中心支行、市旅发委、市扶贫开发办等)

(十三)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将城镇大龄失业人员、享受低保且长期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就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给予3个月的低保缓退期,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

(十四)促进退役军人创业就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就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就业的,要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创业就业成功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五、强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十五)提高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质量。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培育、打造一支支撑我市经济和社会转型升级的新型技术工人队伍。整合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资源,提高中高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全面实施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和打造“临汾技工”行动计划,制定实施方案,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着力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激励带动更多劳动者走出一条技能就业、技能成才之路,促进劳动力高质量就业,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发展。按照“人人持证、技能社会”的思路要求,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和群众性“五小”竞赛等活动,加快培育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等)

(十六)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改进职业培训补贴方式,由原来按不同职业(工种)分类补贴调整为按职业培训课时、成本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补贴范围由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扩展到市场需求集中度高且具有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规范的职业(工种)。建立职业培训、技能评价和就业服务补贴联动机制,最大限度激发培训机构提升培训质量和效果。加大对小微企业岗前培训支持力度,着力提高新就业人员岗位技能和就业稳定性。(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着力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高校联合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各地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年度招聘活动计划、规模和服务人数、效果,给予一定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

(十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制化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市场管理法规体系。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加快建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外,劳动者1年内的入职体检结果用人单位之间实行互认。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等)

六、完善保障机制,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政府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按照省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

(二十)狠抓政策落实。要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要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等)

(二十一)加强统计监测。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统计监测指标。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制定完善应对预案。对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可通过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化解失业风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委、人行临汾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等)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和推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为稳定全市就业局势,加快经济转型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9日印发

校对:李华荣(市人社局)                      共印2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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