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版权所有
承办单位:临汾市政府信息化中心
晋ICP备05003731号 网站标识码:1410000039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临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发布机构: | 临汾市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11140900012775903Q/2017—00013 |
标 题: |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 成文日期: | 2017-09-19 |
文 号: | 临政发〔2017〕11号 | 发布日期: | 2017-09-1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主 题 词: | 综合政务\其他 |
临汾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老龄化及人口寿命的增长,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建立以社会化服务为主的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用社会保险管理机制,优化医保资源配置,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努力提高参保人的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
2.坚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量力而行,逐步完善。
3.长期护理保险费主要来源于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接受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4.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不设个人账户。
5.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二、保障对象和统筹层次
(一)保障对象
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行分步开展,第一步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积累工作经验,逐步全面推行。
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年缴费机制,参保人员在年初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后,因停保、退保或其它原因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停止享受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当年可按规定继续享受。
(二)统筹层次
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征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协议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实行分级经办,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三、基金筹集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通过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缴费进行筹集,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统一筹集、统一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出现超支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研究确定调整筹资标准。
(一)医保基金的划转标准与方式
长期护理保险建立初期,保险基金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 ‰左右确定,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5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医保统筹基金筹集每人30元。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年度筹集。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转。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出资。
医保统筹基金筹集部分,每年年初按照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人数分别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筹集。
(二)建立长期护理保险风险储备金
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一次性划拨10%,作为长期护理保险风险储备金。
四、护理机构的准入和退出
(一)护理机构资格准入
经市卫生计生、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并具备相应医疗资质的老年护理机构,或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合作服务协议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协议护理机构准入标准的,均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为协议护理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协议护理机构的人员、设备、规模等基本条件设定相应的标准,并进行专家评估确认。
协议护理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服务过程中要规范各项服务内容,尤其要尊重参保患者的生命尊严,突出对参保患者的人文关怀,尽可能地为参保患者提供适宜、安宁的长期护理服务。
(二)协议护理机构退出
协议护理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有关规定的,或者已经不具备准入标准的,中止服务协议;违反规定,套取护理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鼓励具备条件的医院、疗养院、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等,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积极开展失能人员护理业务。
五、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保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大部分丧失,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治疗,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经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符合享受护理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在协议护理机构接受日常照料和护理,居家接受相关服务机构的护理照料,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根据鉴定专家对参保人员失能情况确定的护理周期,医保经办机构和协议护理机构可对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参保人的病情和自理情况进行定期复审,对不具备失能护理条件的停止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六、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支付办法
(一)基金的支付范围
长期护理保险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参保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基金支付。
(二)基金的支付办法
对入住协议养老照护机构接受服务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依据社会平均护理标准制定包干协议,确定每床日定额包干费用标准。协议护理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提供照料和护理,不得将费用标准包干到每个患者。
(三)属于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七、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定《临汾市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并组织实施,加强与财政、民政、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根据基金运行情况,会同财政部门适时调整长期护理保险费的筹集标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服务工作。市财政、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的相关工作。
(一)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积极引导发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有益补充,解决不同层面的护理需求。鼓励探索老年护理补贴制度,保障特定贫困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需求。
(二)健全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基金监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护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基金筹集、认定、支付等环节的监管,杜绝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等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三)加强护理人才队伍建设。依托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探索建立护理培训机构,培训具有较高水平的护理工作队伍,提高护理服务质量,从制度和政策上保障护理人员工资、社保等待遇,提高社会荣誉感,稳定护理人员队伍,推进长期护理保险事业发展。
(四)注重宣传,做好舆论引导。要加强对失能人员护理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密切跟踪分析舆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版权所有
承办单位:临汾市政府信息化中心
晋ICP备05003731号 网站标识码:1410000039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临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