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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索 引 号: 11140900012775903Q/2017—00009
标     题: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成文日期: 2017-08-14
文     号: 临政发〔2017〕8号 发布日期: 2017-08-14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主 题 词: 工业、交通/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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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汾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提升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能力与水平,切实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3〕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345”发展战略和“12345”工作思路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原则,大力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创新,着力解决农村道路、农村车辆、农村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突出问题,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持续稳定向好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农村道路执法管控、隐患排查整治、车辆及驾驶人管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制度。规范设置乡(镇)交通安全管理站和交通管理员,标准配置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和交通安全劝导员(以下简称“两站两员”)。力争年底9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交通安全劝导站,2018年实现劝导站和劝导员全覆盖。

  三、工作任务与措施

  (一)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保障体系

  1.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乡镇政府(街道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2.加强“两站两员”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两站两员”建设力度,完善“两站两员”规范化建设。每个乡(镇)要建立交通安全管理站,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兼任站长,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乡镇交通管理员,从现有乡镇干部中选派担任,负责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每个行政村(包括涉农社区)至少设立一处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至少聘请一名村干部兼职交通安全劝导员,负责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醒、劝导。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两站两员”建设经费及交通安全劝导员工作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二)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防护机制

  3.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信息台账。乡(镇)交通安全管理站对农村车辆、驾驶员、道路基础信息全面摸底排查,每个行政村按照“一车一档”、“一人一档”、“一路一档”的原则,建立户籍电子化信息管理台账,实现基础信息化。重点掌握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的驾驶员情况、报废车、面包车、无牌无证车辆及乡村、山区道路情况,及时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找出影响交通安全的人、车、路等不安全因素并分析研判,消除源头隐患。

  4.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路面查纠防控。强化农村地区执法管理,组建执法小分队下乡进村开展流动执法,加大对农村非法接送学生车辆、乡镇农村公交客运、摩托车、三轮车、农用自卸车、微型面包车、拼装改装和报废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组织乡镇交通安全员和农村交通安全协管员发挥职能作用,通过路面巡查、巡逻联动及设立交通安全劝导站等方式,开展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劝导、查纠工作。

  5.加强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对农村道路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提出治理方案,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措施。对交警、安监等部门抄告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整改建议要责任到人、限期进行整改。

  6.加强“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要求和公路安全隐患排查的相关标准,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纳入重点工作,全面加强“生命工程”建设。按照“年初挂号、年底销号、分级挂牌”要求,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农村公路重点路段安全隐患治理;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实现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7.落实道路建设“三同时”制度。各地在道路建设和维护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要严格执行《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标志、标线和防护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

  (三)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8.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不断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建设。行政村依托“一栏一墙一站”宣传阵地,即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栏、农村永久性墙体标语、农村广播站,经常性开展农村交通安全宣传。各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办)要结合农村群众特点,将交通法律法规、安全常识、驾驶技能、事故案例、安全提示等内容通过短信、网络直播、双微平台等新媒体,向农村群众开展广泛宣传;同时,要收集农村车辆驾驶员、乡镇农村干部、学校老师等农村重点群体联系信息,建立QQ、微信群,点对点推送安全提示信息,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四)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科技体系

  9.推进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系统建设。各县(市、区)要在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试点结束后,逐步推广应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本辖区人、车、路及安全隐患等基础数据采集录入和使用,及时录入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动态信息,实现动态采集、管理、预警和跟踪考核。不断提高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农村道路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和发布系统,强化恶劣气象条件下的应急管理。

  10.加大道路交通管理科技应用力度。各地要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在农村道路的重点路段、重要关口、村口安装视频监控等设备,并接入乡镇交通安全管理站和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实现动态采集、管理、预警。

  (五)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评价体系

  11.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考核机制。各地要实行农村道路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内容,细化考核细则,同步纳入到县(市、区)、乡镇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的考核工作。要建立农村交通安全奖惩和责任追究机制,实行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

  12.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依法追究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4日印发

校对:刘国强(市交警支队)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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