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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索 引 号: 11140900012775903Q/2017—00008
标     题: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 2017-06-23
文     号: 临政发〔2017〕6号 发布日期: 2017-06-23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主 题 词: 文化 、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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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全国、全省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新时期的文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5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临汾历史悠久,文物遗存星罗棋布。得天独厚、丰富多彩的文物资源,是我市转型发展的重要依托。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文物,对于讲好临汾故事、增强文化自信,对于激发我市人民群众热爱家乡、建设家园的精神情感,对于促进文化旅游业壮大发展、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的文物工作取得新成绩,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履行文物保护法定责任不够到位,文物遭破坏、盗掘现象尚未有效遏制,博物馆展陈水平和文创产品研发能力不强,文物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文物保护管理能力有待提升,文物保护社会氛围亟待形成。对此,必须不断增强文物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文物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提高我市文物保护水平,深入推进我市文化强市战略,为建设富裕、文明、绿色、幸福新临汾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形成具有临汾特点、比较完善的文物保护体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重大险情排除率达到100%、保存状况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抢险维修率达到100%、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人看护管理的责任措施到位、保存状况基本稳定;主体多元、特色鲜明的博物馆体系日臻完善,馆藏文物利用率普遍提升,文物陈列展览质量显著提高,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文物法规、制度基本完备,文物行政执法能力明显增强,文物安全形势不断好转;文物行业人才紧缺状况有效缓解,科研和创新成果愈加丰硕;文物资源合理利用成效凸显,文物事业社会贡献更为突出,文物保护社会氛围基本形成。

  三、明确责任

   (一)落实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发挥文物保护主导作用,把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统筹做好文物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要建立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法定职责履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文物保护及文物安全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文物保护,基础在县。市文物行政部门要将落实文物保护有人、有钱、有规划,防火、防盗、防破坏的“三有三防”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文物保护机构和职责,确保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将文物保护员和县保古建筑日常养护经费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要树立担当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做好基本建设、城市改造和城镇化发展中的文物保护,着力解决好文物工作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二)落实文物行政部门监管责任

  市、县文物行政部门要不辱使命,守土尽责,提高素质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做好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和监管全市文物工作。要在充分做好统筹规划和宏观研判的基础上,监管、处理全市文物的维修、抢救、发掘、科研、安全、宣传、法制建设以及博物馆发展等重大问题。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文物保护法定责任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指导、支持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做好本辖区文物工作。

  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在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县(市、区)文物工作的实施和监管。要切实把文物工作抓实抓细抓具体,紧盯基层文博单位,做好古建筑日常养护。动员、组织文物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和社区,依法落实文物保护责任。指导、检查、督促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承担保护义务,落实保护措施,做好管理利用。组织文物保护员,开展文物巡查,整改安全隐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制止文物违法行为,及时发现、迅速解决文物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三)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共管责任

  建立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文物等部门要加强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协调配合。建立文物、文化、公安、消防、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旅游、宗教、林业等部门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建立公安、海关、工商、文物等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公安部门结案后应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涉案文物。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相关部门职责:

  1.消防部门依法对文物建筑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指导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文物建筑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推动文物建筑单位落实“户籍化”管理要求。

  2.公安部门依法对盗掘、损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防、严管、严打、严治。

  3.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文物商店、古玩市场、古建筑构件经营场所、文物交易场所无照经营及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整顿规范,涉及违法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4.发改、住建、规划部门依法不得对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基本建设和农业生产工程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5.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指导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厉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6.宗教部门依法对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且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从事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进行全面排查登记造册,对非法从事宗教活动及骗取游客钱财的假和尚、假道士、假僧人进行查处。对宗教人员在文物建筑内用火、用电、烧香等活动进行监管,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7.林业部门依法对文物保护单位周边森林防火进行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

  8.环保部门依法对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环境进行监督,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9.教育部门在文物工作急需人才培养方面给予支持。

  10.文化、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应积极做好文物安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四)落实文物所有人使用人保护责任

  文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是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和使用人签订《文物使用保护责任书》,由使用人承担保护管理责任;没有使用人的由文物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聘请文物保护员负责保护管理。企业、乡村、社区等集体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和企业董事会、村委会、居委会签订《文物保护协议》,由企业董事会、村委会、居委会等承担保护管理责任;个人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和所有人签订《文物保护协议》,由所有人承担保护管理责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将文物交由他人使用的,要向文物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由文物所有人负责监督,文物使用人具体承担保护管理责任。

  四、重点工作

  (一)做好规划实施

  文物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切实做好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并将其纳入当地城乡规划。要科学编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依法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文物保护规划实施绩效评估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推进文物保护规划的有效实施。积极规划、筹建晋南民俗文化博物馆。

  (二)做好登录公布

  实施文物保护基础提升工程,及时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登记的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纳入法律保护范畴。利用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平台,做好各类馆藏文物的定级工作,推进全市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和资源数据库建设,实现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动态管理。

  (三)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依法合规开辟濒危古建筑抢救保护“绿色通道”,组织实施襄汾县北焦彭东岳庙大殿、翼城中贺水泰岱庙等一批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全力支持襄汾县政府推进丁村民宅、陶寺遗址申请世界文化遗产。

  推进陶寺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做好晋国都城大遗址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实施。加强侯马市晋国遗址、曲沃县曲村—天马遗址、翼城县大河口遗址和苇沟—北寿城遗址、襄汾县丁村遗址等调查研究和保护利用。

  做好永和县红军东征纪念馆、安泽县太岳军区司令部桑曲旧址和太岳行署小李村旧址、隰县决死二纵队司令部义泉村旧址等重要红色及抗战文化遗址保护利用。

  积极推进隰县千佛庵、洪洞县广胜寺、尧都区东羊后土庙等彩塑、壁画保护工程,兼顾数字化保护和环境保护。

  (四)做好可移动文物保护

  建立基础资料数据库,抢救性修复馆藏珍贵文物。整体提高各级博物馆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和展示水平,拓宽文物征集、捐赠渠道,丰富藏品体系。

  (五)做好传统村落整体保护

  将传统村落保护与精准扶贫、民生改善相结合,做好传统村落的国保省保单位本体保护、环境整治、基础设施配套和利用工作。

  (六)做好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

  切实保护老城区(镇)、乡村的传统空间肌理和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街区的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文保单位和历史建筑。依法实施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和基本建设工程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七)做好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

    指导和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鼓励向国家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的行为。鼓励依法依规投资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投资人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成果共享的文物保护新格局。

  五、拓展利用

  (一)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

  立足临汾历史文化的主体特色,积极发挥红色文物资源作用。深入挖掘我市文物资源博大精深的文化内涵、时代价值和思想道德营养,作出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阐释表达,让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潜移默化地滋润人们心灵,唤醒历史记忆,汲取精神能量,焕发新的生机,实现提振信心、鼓舞斗志、重塑形象、推动发展的现实目的。

  (二)为促进和壮大文化旅游业发展服务

  围绕文化旅游发展战略,打造更多体现临汾特色、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物景点。在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的同时,推进条件成熟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五位一体”(文物本体、附属文物、环境整治、安全消防与合理利用)的统筹实施,发挥文物在壮大我市文化旅游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

  (三)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小型、专题博物馆。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逐步将有条件的古建筑类博物馆、新建博物馆和优秀非国有博物馆纳入免费开放范围。开发更多更好针对不同层次尤其是青少年和低收入阶层的文博社会教育项目。考古发掘、古建维修工地要有组织地向社会开放。鼓励文博单位通过现代技术手段,畅通与观众的沟通、互动渠道,让文物保护成果惠及民众。

  (四)为提升临汾文化影响力服务

  推动全市馆藏文物跨地区、跨行业的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引入市场机制,形成文物交流双边、多边合作机制。开展临汾文物精品巡展工程。积极参与国际文化交流合作,拓宽临汾文物外展渠道,进一步提升临汾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美誉度。

  (五)为促进传统文化创新转化服务

  扶持临汾市博物馆在制度建设、技术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示范、带动一批具有条件和实力的文博单位和市场主体,将文物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

    六、严格执法

  (一)完善法制建设

  针对我市文物尤其是古建筑遗存数量大、保护任务重的实际,积极推动临汾市文物保护管理、临汾市文物建筑构件保护管理等方面的立法进程。

  (二)明确执法责任

  把文物执法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定文物保护重点区域执法责任制,重点工程建设监测区域执法责任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考古遗址区域执法责任制,易发生文物违法事件区域执法责任制等。加强监管,定期督察,及时有效处置苗头性问题。

  (三)严格案件报告

  市、县文物行政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认真查处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文物违法行为,发生文物法人违法案件,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和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杜绝缓报、瞒报。

  (四)加大执法力度

  市文物行政部门要不断强化行政执法职能。文物数量较大的县(市、区)应合理配备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其他县(市、区)可委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承担文物行政执法职能。加强执法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行为。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对影响恶劣的要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

  (五)严格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要进行责任终身追究。

  七、完善保障

  (一)保障经费投入

  继续争取国家、省文物保护经费支持。建立公共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依法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开发文物风险保障产品,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

  逐步加大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投入,对无管理机构的文物保护单位,确保每处有2名文物保护员。同时,做到文物保护与精准扶贫有机结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投入,确保“三有三防”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强科技支撑

  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力争实施1-2个国家级、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科技项目。

  (三)重视人才培养

  加强各县(市、区)文物行政执法、保护修复等急需人才培训。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工队等重点培养古建筑维修、馆藏文物修复养护、文创产品开发营销等急需人才。 

  (四)深化宣传教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推进文物宣传能力建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文物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纳入“十三五”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机会,积极营造文物保护社会氛围,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3日印发

校对:王栋(市文物局)                                          共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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