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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临汾市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绿色建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6-06-27 |
文 号: | 临政发〔2016〕18号 | 发布日期: | 2016-06-27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 题 词: |
临 汾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临汾市绿色建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临汾市绿色建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绿色建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本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山西省绿色建筑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进绿色建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使用空间及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国家、省、市确定的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工程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及建设。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还应建立能耗监测和统计制度。
绿色建筑示范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要求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及建设。
鼓励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采用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实施计划的制订、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国土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绿色建筑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时,其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应强化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情况的审查,节能审查意见应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需要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立项报告(含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立绿色建筑专篇(不再另设建筑节能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转让方面的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制订。校核建设用地规划中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和相关要求,并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列出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及相关要求。
对因实施外墙保温、遮阳、太阳能光伏幕墙等绿色建筑技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建筑容积率计算。鼓励项目实施立体绿化,其屋顶绿化面积的20%可计入该项目绿化用地面积,也可计入当地绿化面积。
第八条市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落实绿色建筑有关奖励、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发改、规划部门的要求和绿色建筑有关规范和标准,对绿色建筑的设计、施工、销售、运营进行监管。并负责制定、公布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目录,以及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和材料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不得在建筑中使用。
第十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绿色建筑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国家、省、市政策和标准等信息,为相关单位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设计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报绿色建筑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文本,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编制绿色建筑专项内容(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编制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适合本地区的通风、采光等自然条件,根据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保证绿色建筑设计质量。
第十二条对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和规范进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达不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不得出具绿色建筑审查合格文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时,应当提交评价标识申报书、工程立项批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绿色技术工程方案。
申报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合格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章施工
第十六条绿色建筑项目施工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根据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编制绿色建筑施工方案。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依据《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包括施工管理、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面的绿色施工方案,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文件、绿色建筑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制定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及施工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设、施工、监理及相关单位执行绿色施工方案和建筑安全标准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商品房销售与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绿色建筑商品房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可以绿色建筑名义进行宣传。
第二十二条绿色建筑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三条绿色建筑在运行过程中,应当运用合理的技术措施和排放管理手段,使其废气和废水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废弃物,且收集和处理过程中无二次污染。
第二十四条空调通风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和清洗规范进行运行管理、定期检查和清洗。
智能化系统应当定位正确,采用的技术先进、实用、可靠,达到安全防范系统、管理与设备监控子系统、信息网络子系统的基本配置要求。
第二十五条绿色建筑项目投入运行1年以上,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时,应当提交评价标识申报书,工程立项批件,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申报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合格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项目投入使用1年后,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项目业主可向市财政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国家级奖励,国家级奖励标准以财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通过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及奖励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依法收回其奖励。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绿色建筑出具合格意见的;
(二)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7日印发
校对:曹永佳 共印2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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