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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临汾市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市长创新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6-05-19 |
文 号: | 临政发〔2016〕12号 | 发布日期: | 2016-05-1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主 题 词: |
临 汾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临汾市“市长创新奖”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市长创新奖”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市长创新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发全社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加快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长创新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旨在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增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加速创新驱动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市长创新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标准,奖项优中选优、宁缺毋滥、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成立临汾市“市长创新奖”奖励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市奖励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负责“市长创新奖”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长创新奖”专家评奖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奖励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出,报市奖励工作领导组审定。
第二章“市长创新奖”的设置
第六条“市长创新奖”授予在我市自主创新活动中,对经济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尤其是在重大科技攻关和各类重点工程项目中,取得突破性、系统性、创造性成果或解决了重大科技难题,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应用成效或社会效益,在国内外同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第七条授予“市长创新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支柱产业、高新科技产业和现代农业中,创新能力卓越、引领作用突出、创造效应显著,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要成果,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能源开发利用方面进行自主创新,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市场竞争力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重点产业、重大工程、重要科技攻关和生产技术工艺改造,以及在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科技创新其他领域取得重大创新成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
(六)在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现代管理知识,通过改革创新,单位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社会效益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
第八条“市长创新奖”设立一等奖1名,奖励50万元,二等奖5名,各奖励30万元,三等奖10名,各奖励10万元。
第九条“市长创新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每年300万元。
第三章“市长创新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市长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推荐工作,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的涉密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市奖励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受理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材料,提交专家评奖委员会评审。
第十四条专家评奖委员会向市奖励工作领导组提出获奖人选及初步意见。市奖励工作领导组根据专家评奖委员会的意见,做出获奖人选等级的决议,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市长创新奖”评审由市科技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市长创新奖”的评审、授予接受社会监督,结果要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奖励对象持有异议的,可自公布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市奖励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出。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七条对以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的,取消其临汾市“市长创新奖”荣誉称号,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不得参加此后评选。
第十八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长创新奖”奖励的,由市奖励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参与“市长创新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9日印发
校对:赵有福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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