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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索 引 号:
标     题: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5-10-22
文     号: 临政发〔2015〕29号 发布日期: 2015-10-22
主题分类: 其他 主 题 词: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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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汾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临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临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质量,防止决策失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重大公共利益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 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以及市政协重大建议的实施意见;
    (二) 制定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点专项规划;
  (三) 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重大改革开放决策的政策措施;
    (四) 编制市级财政预决算、安排重大财政资金; 
  (五) 确定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配置重要公共资源,国有资产的处置;
    (六) 制定政府职能转变、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社会建设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创新政策和措施;
  (七) 制定或调整开发利用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荒地、湿地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八) 制定或调整重要的行政收费标准、政府性基金收费征收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
  (九) 制定或调整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以及文化、卫生、教育、物价、住房、公共交通、城中村改造等涉及民生改善的重大政策措施;
  (十) 制定或调整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
    (十一)制定或调整有关行政管理体制、行政区划及民主政治建设、基层政权建设的重大措施;
  (十二)制定或调整人事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三)市政府重要的奖惩决定;
  (十四) 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政府重大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为民决策原则。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各项决策合乎民意、顺应民心,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二)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三) 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正确处理经济与社会、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人与自然的关系,使决策符合实际,合理可行。
  (四)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确保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渠道参与决策。
  (五)公开透明原则。除依法依纪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风险可控原则。坚持将决策风险可控作为作出决策的重要标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决策风险。
  第四条  市长代表市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决策。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安排政府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决策制定和执行的行政监察;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承办政府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论证和决策的执行。
    第二章  决策动议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通过下列途径:
   (一)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分管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向市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论证认为确有必要决策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应当提交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理由、法律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市长根据部门法定职责确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承办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涉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
    第三章  决策准备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定决策方案前应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信息,进行汇总,筛选、分析、研究形成决策调研报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草案。未经认真调查研究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
  第九条  公众参与。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需要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便公众知晓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
  对涉及住房、教育、物价、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公用事业、公共交通、环境保护等决策事项,积极探索引入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第三方公众意愿调查,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通过媒体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决策事项,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科学性、可行性论证。选择的专家应当在决策事项涉及领域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及专业性,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社会公信力。
    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要提交书面意见,陈述主要观点及理由。专家论证会后,决策承办部门综合专家意见形成论证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的,第三方机构要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存在公共财政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部门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以及财政风险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和指标予以评估,判定风险等级,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环境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财政风险评估应当对财政资金的投入额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的风险可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的风险不可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调整决策方案,否则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方案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决策方案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其它不适当的问题。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提交市政府审议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交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结论、合法性审查意见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综合效益分析。决策方案含有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应当分析利弊,提出倾向性的意见。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四章  决策审定
  第十五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一般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
  第十六条  决策方案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政府重大决策议题,由市长确定。
  第十七条  政府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3天通知与会人员,常务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府重大决策方案,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的会议组成人员参加;
  (二)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分管决策事项的副市长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政府法制机构发表意见;
  (六)市长在会议组成人员讨论之前原则上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十九条  市长根据讨论情况,对审议的事项逐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再次审议或搁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形成文件后由市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市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搁置时间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做好政府重大决策会议记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市长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政府重大决策档案,归档内容包括政府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报送的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按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向社会公布。对会议未作出决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决策执行与后评估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重大决策形成后,由相关分管副市长负责决策的执行工作。其中,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应确定一位副市长牵头负责。
  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对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确定执行单位,明确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决策决定,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要制定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跟踪、督促和检查。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督查制度,采取跟踪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认真开展督查工作,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社会各方面对决策的实施提出意见较多的,要指定决策承办部门、决策执行部门或委托其他机构适时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决策承办部门、决策执行部门或受委托机构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提出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市政府应依据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情况紧急的,市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并记录在案,事后在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说明。
    第六章  决策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察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对决策起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执行等环节进行监督,保障决策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执行,并及时向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权监督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政府、承办单位、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和配合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应当依法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承办部门和承担风险评估工作的部门玩忽职守,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决策执行机关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或者执行偏离决策方案,导致决策不能及时、全面、正确实施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政府人事任免,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程序已作出规定的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对需经上级政府批准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应当按本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后,将相关报告或议案按法定程序报上级政府批准或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它有关单位的重大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2日印发

校对:郭晓明                                                共印16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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