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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临汾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标     题: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 2015-08-12
文     号: 临政发〔2015〕24号 发布日期: 2015-08-12
主题分类: 其他 主 题 词: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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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汾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
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36号),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在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加快发展, 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快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   
    (一)重要意义。现代保险服务业是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把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积极推动保险机制纳入现代金融、社会保障、农业保障、防灾减灾和社会管理等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不断扩大和提高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覆盖面和渗透度,努力为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保险保障和服务。     
    (二)主要目标。 
    1.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力争到2020年,全市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区域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常住人口)达到3500元/人。   
    2.保险服务“三农”的广度和深度显著提升。全市农业保险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占比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农村小额保险在全市全面推广,“三农”保险品种和服务对象持续增加。  
    3.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障及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养老保险服务不断完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等业务比重明显提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实现应保尽保。保险成为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   
    4.保险资金运用体系进一步完善。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创新保险资金运用及其安全维护机制,保险资金对全市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明显增强。  
    5.保险机构体系进一步完善。推动设立信用保证保险、人寿保险等法人机构,加快设立保险交易市场等创新型机构,探索打造保险集团、专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建成区域性保险中心。   
    二、支持“三农”保险发展,完善农业保障体系
    (三)大力推动农业保险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发展组织协调、定价机制、制度建设等政策设计,不断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围绕“一县一业”开展特色农业保险,新增马铃薯、育肥猪、蔬菜大棚等地方性财政补贴保险险种,纳入地方性财政预算。加快发展政策性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业务,总结经验,提高服务水平,积极落实中央政策要求,不断扩大玉米、小麦等主要农作物种植业保险覆盖面。围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按照政策性森林保险相关政策,积极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并逐步扩大保险范围,为林业发展、农村稳定提供风险保障。鼓励发展蔬菜、畜禽、林果、花卉等市场有需求、政府给支持、经营可持续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产品。   
    (四)加快涉农保险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积极发展针对生产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组织的保险产品,鼓励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大力发展政策性农房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农机具保险等支农惠农业务。推广完善县、乡统保模式,总结安泽县、永和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成功经验,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购买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满足农民多层次的保障需求。
    三、统筹发展城乡养老、意外伤害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五)发挥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中的重要支柱作用。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产品,稳步发展理财型养老保险产品。加快发展涵盖居家养老、社区养老、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等方面的综合性养老保险产品,实现养老服务、医疗护理和养老保险有机结合。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积极争取开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通过投资设立养老社区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六)推动意外伤害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意外伤害保险对基本医保的补充作用,研究制定大力发展与基本医保相互补充的意外伤害保险专项行动计划。鼓励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产品,加强对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和费用的保障。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医疗行为监督和医疗费用控制,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   
    (七)加大低收入人群、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力度。以“两属两户”(即持证的农村军属、烈属和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60岁以上老年人)作为保障对象,建立特殊群体政策性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解决城乡低保群众、困难群体、老年人群体因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和重大经济损失等问题中的作用。   
    四、推动商业保险与政府管理有机结合,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八)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鼓励各级政府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开展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全面推广保险机构受托承办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稳步扩大经办服务覆盖城乡居民。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规范招投标流程和保险合同,明确结余率和盈利率控制标准。强化商业保险机构对定点医院医疗费用的监督控制和评价。推动保险机构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支持保险机构与民政救助、综合治理等公共服务对接,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  
    (九)大力发展重点领域责任保险。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推动责任保险发展。积极争取煤炭行业实行商业保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险化配套改革试点工作。配合做好交强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等强制保险的监督检查工作,努力实现应保尽保。推行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等地方性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一是推广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火灾公众责任险;二是大力宣传燃气管道、液化气罐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燃气责任险;三是总结吉县、乡宁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成功经验,鼓励其他县(市、区)政府积极推广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四是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执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五是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与运用,切实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   
    (十)将保险纳入防灾减灾体系。加快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利用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增强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完善保险机构与安全监管、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气象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健全灾害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共同构筑我市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提高全社会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能力。加快推进政府执法人员保险、中小学平安保险、平安志愿者综合保险、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等公益性保险业务发展,切实提高老幼人群的抵御意外伤害风险能力。   
    (十一)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我市整体属于山区丘陵地形,发生自然灾害的频率较高,对人民生命安全危害较大。鼓励各县(市、区)根据风险特点,努力建设政府主导的、保险机构积极参与的多层次巨灾风险试点,逐步形成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财政支持为依托的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发展地震、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农业旱灾等大灾保险,提高我市抵御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五、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发展转型升级  
    (十二)积极利用保险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建立保险资金投资临汾建设的引进机制,扩大对重点基础设施、新引进大项目等在建工程承保面。引导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我市交通、通讯、能源、农村水利等基础项目改造,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金融企业重组改制。支持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十三)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力度。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风险管理和增信服务功能,提高对地方特色优势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特色农副产品等出口企业保费补贴比例,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鼓励各县(市、区)出台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实现出口型小微企业统保。   
    (十四)推动保险参与城镇化建设。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城镇化中进城务工人员特点,积极发展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生育保险等保险业务。探索运用商业保险机制为被征地农民设立个人养老账户。加强保险与家政、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发挥保险对养老、护理等多领域就业的带动作用,提高新型城镇化就业承载能力。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各地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等城镇化项目建设。  

    (十五)推动保险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继续落实我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持续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建立完善“贷款+保险”模式,加快发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贷款保险。配合我市特色旅游产业发展,大力发展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支持保险机构直接介入旅游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支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商贸会展业等新兴保险业务。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  
    六、推进保险行业改革创新  
    (十六)完善小微企业保险服务体系。健全财政支持小微企业保险发展的保障机制,鼓励各县(市、区)探索支持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的有效模式,完善保险与银行、担保、租赁等行业多种合作模式,简化承保流程和操作手续,降低投保成本。积极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做的产品,发挥保险融资增信功能,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支持保险机构在我市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金融产品及相关企业股权。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在我市发起设立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多渠道、多形式资金支持。  
    (十七)推进保险产品、服务、渠道创新。促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融合发展,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开展资本市场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探索推动保险机构投资,发起设立我市资产证券化产品。健全保险创新保护机制,加快推进条款通俗化、服务标准化。支持保险机构结合市场多样化、多层次保险需求,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积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推动保险机构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经营成本,减少同质低效竞争,努力提供质优价廉、诚信规范的保险服务。加强保险中介市场建设,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   
    七、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规范发展  
    (十八)提升保险科学监管水平。改进保险监管手段,强化分类监管、动态监管,进一步增强保险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保险机构治理、内控和市场行为监管,提高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水平,营造公平合理、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继续推进保险监管法制化和制度化,提升依法监管能力。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在自律、维权、交流等方面的作用,增强保险业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能力。  
    (十九)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健全保险消费者纠纷调解、仲裁等多元化解决机制,依法惩治销售误导、拖赔惜赔等行为,着力解决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加强保险投诉处理分析,定期反馈,促进保险机构重视并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处理信访投诉,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强化保险机构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切实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加强保险机构服务承诺履行情况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加强保险风险防范化解。完善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全面加强市场风险预测、预警、预防,健全企业、市场、监管三位一体的风险防范格局。进一步完善风险应急预案,优化流程,强化责任,健全事前、事中、事后三环紧扣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保险监管部门与政府及公安、司法、金融、新闻等部门合作机制,提升风险化解处置合力,防范风险跨地区、跨行业传递,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八、强化保险基础建设,提升保险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十一)强化保险行业诚信建设。坚持把营造诚信文化作为行业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加快构建由保险法规、市场监管、信用评价等组成的保险诚信监督体系。加强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完善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保险机构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等手段,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进行约束。加强保险信息基础建设,扩大信用记录覆盖面,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二十二)增强全社会保险意识。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为保险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把现代保险知识纳入各级行政学院学习培训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保险手段的能力。加强中小学、职业院校学生保险意识教育。通过保险“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保险教育和宣传,倡导理性投保,依法维权,推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对保险公益宣传实施免费或费用优惠政策。  
    (二十三)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吸引各类资本参股或参与发起设立我市保险法人机构。积极引进专业性保险机构、外资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驻我市,引导保险市场向专业化、差异化竞争转变。鼓励保险机构结合我市实际,向县域农村延伸服务机构,健全覆盖面广、管理规范的基层保险服务体系。积极培育专业化、专属性保险中介机构。  
    九、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四)完善保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保险监管跨部门沟通协调和配合。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研究落实有关政策,支持保险机构扩大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健康保险的经办范围,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保障水平,支持健康养老保险改革创新。公安、司法、工商、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尊重保险机构市场主体地位,坚决打击保险欺诈、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违法活动,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合法权益。  
    (二十五)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鼓励各级政府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运用市场化机制,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在意外伤害、养老等服务类公共产品领域,支持各级政府委托保险机构经办,或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的,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二十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信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科技保险、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大财政对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通过财政以奖代补、提供保费补贴等方式,支持发展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二十七)建立工作落实和督办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保险工作的支持力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对已经明确的政策要抓好落实,对需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的要抓紧研究出台。市政府金融办要建立健全工作跟踪落实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认真做好各项目标任务的量化分解、责任落实、跟踪服务等工作,并定期将工作推进情况报告市政府;要将各地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督查内容,确保各项工作落在实处,切实推动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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