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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临汾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标     题: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5-03-25
文     号: 临政发〔2015〕7号 发布日期: 2015-03-25
主题分类: 其他 主 题 词: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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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汾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合理引导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推动城镇化进程,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函〔2015〕17号),现就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户籍制度改革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容,是涉及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惑和历史使命感,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实抓好改革各项工作。
  二、准确领会和把握户口迁移政策,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我市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的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我市所辖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只要群众有意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于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办理户口迁入城市城镇的,如果在当地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居住的,准予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因租赁住房申请落户的人员,准予将户口迁入就业单位设立的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要按照“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的要求,重点解决好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留学回市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各县(市、区)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既要尽力而为、积极推进,又要量力而行、科学规划,不能分配指标、不能层层加码。
  三、建立完善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机制,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各级各部门要深刻把握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人口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见附件1),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具体落实措施,将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对已明确牵头部门的工作任务,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对没有明确牵头部门的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四、积极清理与《实施意见》不符的文件和规定,深入推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要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统一要求部署,全面梳理已出台的有关户籍制度的文件和规定,凡与《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对《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的工作要求,要抓紧落实、对照调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实施细则,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复杂的工程,是涉及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市政府成立临汾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全面负责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进程中的各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快推进各项工作,并建立完善常态化的检查督导制度,及时跟踪检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在科学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适时对各县(市、区)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全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
          2.临汾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全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


  (一)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转型综改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有效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负责。除明确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工作外,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在我市所辖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三)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等负责)
  (四)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负责)
  (五)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市公安局负责)
  (六)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统计局等分别负责)
  (七)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我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八)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证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分别负责)
  (九)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等负责)
  (十)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统计局等负责)
  (十一)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人行临汾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分别负责)
    (十二)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分别负责)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分别负责)
  (十四)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负责)
  (十五)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负责)
  (十六)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七)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八)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负责)
  (十九)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负责)
  (二十)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一)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二十二)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市民政局等负责)
  (二十三)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十四)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二十五)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等负责)
  (二十六)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十七)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附件2

临汾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冶平   副市长
  副组长:马德荣   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
          范春雷   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成  员:石  有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常立智   市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
          杨晓华   市转型综改办副主任
          陈文章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志感   市教育局副局长
          师廷进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
          苏建生   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郭卓祥   市农委调研员
          梁  明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杜  敏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杨剑青   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市测绘处处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石有(兼)。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5日印发
校对:张春生                               共印1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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