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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临汾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标     题: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 2015-02-10
文     号: 临政发〔2015〕6号 发布日期: 2015-02-10
主题分类: 其他 主 题 词: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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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汾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 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晋政发〔2014〕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模式多样化,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坚持保障基本,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作用,突出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坚持利用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提供丰富、便捷、实用的养老服务和产品。到2020年,在全市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到2020年,全市养老机构超过150家,全市养老床位达到2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达到35张,护理型床位占总数的50%以上。农村60%以上社区完成日间照料幸福工程,17个县(市、区)全部建立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全部建成日间照料机构,60%以上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互联互通。
  ——体制机制更加充满活力。政府着力保障困难群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主体。社会养老服务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基本覆盖老年人所需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诸多需求。不断提高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办民营养老机构的比例,使其占比达到70%以上。
    ——政策保障更加有力。落实出台各专业领域优惠政策。培育养老服务行业龙头企业,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使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
    ——行业监管更加完善。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营造良好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氛围。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做到服务及时、监管有力,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引领作用
    1.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依据省、市规划,按照老年人口结构和分布情况,编制当地的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在制定城乡发展规划时,合理规划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布局,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2.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为所有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特困、低收入、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完善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稳步提高老年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生活等保障水平。
  3.全面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各类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引导其上门为行动不便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引入社会组织或家政、餐饮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虚拟养老院、城市小型托老所、老年助餐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为老年人提供价格合理的多样化服务和产品。2015年,在市民政、老龄部门建成12349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使老年人及时、便捷接受服务。到2020年,全市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50%的农村社区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以县(市、区)为单位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基本建成。
  4.完善养老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根据国家标准和要求,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在小区配套建设能够满足小区居民需要的养老服务用房,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没有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改变用途或不达标准和要求的,房产部门不得办理售房手续。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改造、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全面推进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工程等农村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都要配备康复设施,到2020年,50%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设立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逐步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工程,在新的城建项目审批时,发改、规划、建设部门要把老年人无障碍设施作为必要的建设指标把好审批关。对没有设置无障碍设施的公共场所,各级政府要统一制定改造计划,按照任务分解抓好落实。积极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加快推进社区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5.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转变运营模式,实行市场化运营。
  6.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增设养老服务类专业,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和服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型人才。养老机构要积极改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养老服务行业中探索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加强对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到2020年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60%以上。加快志愿者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逐步建立养老服务志愿者库和服务登记制度,为独居、空巢、高龄老人和机构内老年人开展长期稳定的服务。
    7.营造尊老敬老助老社会氛围。加强道德宣传教育,大力倡导尊老爱老、子女尽孝的社会风尚。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加强老年大学建设,强化老年教育,满足老年人的学习需求。
    (二)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领域
    8.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各地要充分利用社区(村)现有资源,抓住老小区整治、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的有利契机,加快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城市社区小型托老所和虚拟养老院等重点项目建设。引导专业化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培育一批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定点单位,支持其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打造特色品牌。到2020年,在城市建立15分钟服务圈,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服务。
    9.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政策保障、资金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面向经济条件一般的老年群体提供经济普惠型养老服务,鼓励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面向经济条件好的老年群体提供中高端养老服务,重点发展以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综合性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逐步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市场格局。
    10.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培养老年产品研发联盟、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学专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支持专业组织开展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等事务。培育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公益慈善组织,支持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等领域发展。
    (三)统筹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11.加快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档升级。紧密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布局。要坚持“实用适用”原则,抓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档升级工作,进一步优化管理,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水平。到2020年,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基本具备养老服务、康复护理、心理慰藉等功能,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12.推进农村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工程建设。按照“村级主办、自主参与、互帮互助、量力而行”的原则,支持和引导村民自治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在老年人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大、居住相对集中、经济条件较好的行政村或自然村,通过新建或整合改造现有设施资源,按照“村建养老区”或“村办互助养老院”的形式,大力兴建农村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工程,满足农村高龄、空巢、留守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各县(市、区)要把老年人日间照料幸福工程作为惠民生、解民困、顺民意的重要工程来抓,做到补助资金到位,运行费用到位,服务人员到位。
    13.拓宽农村养老资金筹集渠道。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农村可以依法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发展养老产业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多来源、有固定渠道的筹资长效机制,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同时整合多部门相关资金,统筹使用农村养老资金。加强城乡养老合作,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市场。
    (四)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14.推进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推进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统一为辖区内居家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开展定期上门巡诊、健康体检、保健咨询等服务。以签订健康服务协议为抓手,进一步推进家庭医生制度和健康管理团队服务,为长期卧床、75周岁以上和独居、空巢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规范许可的上门服务。
    15.积极促进医养融合发展。财政、人社、卫生、民政、老龄等部门要研究出台鼓励和支持护理型养老机构发展的具体措施。积极构建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衔接的服务模式,鼓励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实现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卫生健康服务有机对接。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发展,制定实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服务规范,适当增加诊疗护理服务许可项目和用药类别。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内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纳入统一管理。
    16.完善养老医疗保障制度。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五)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17.培育养老产业集群。按照集中、集聚、集约发展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业集聚区和养老服务特色产业基地。鼓励建设一批功能突出、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休闲旅游、生态养老、健康养生、医疗康复、教育培训、商贸服务、现代信息等方面的养老服务产业。着力培育老年产业集群,鼓励竞争力强、有实力的养老服务企业走集团化发展道路,扶持有一定规模的品牌养老机构发展连锁经营。
     三、政策保障
   (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18.保障养老用地指标。从2015年到2020年,各县(市、区)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用地计划指标,向养老服务业适当倾斜。要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征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新增供应。严禁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和性质搞房地产开发。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9.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20.落实收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证照费除外);减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免征城市供水、排污、排水设施的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三)完善投融资政策
  21.加大投入,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通过民办公助、财政贴息、运营补贴、项目补助等扶持政策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要将运营补贴、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和低收入高龄失能、半失能老人补贴列入年度预算。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作为民生项目,加大对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的投入,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养老服务业建设资金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发行地方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公办保障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22.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逐步放宽条件,把社会困难老年群体纳入保障范围,发挥好政府托底作用。各级要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为城乡低保对象等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高龄等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扩大到重点优抚对象和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以及空巢、高龄老人。
  2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需求。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
    (四)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监管
    24.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履行部门职责,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
  25.促进行业自律。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服务企业协会等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质量管理、业务交流、服务行为监督及行业纠纷处理等事务,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风险分担等方面的作用。
    各级政府是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责任主体,各部门要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发改部门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政部门要牵头履行业务监管职能,加强宏观引导、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人社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卫生部门要研究和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模式;财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规划、国土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土地供应;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教育、公安消防、商务、金融、税务、物价、文化、体育、旅游、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及监管力度。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0日印发
校对:孙忠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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