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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临汾市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和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实施意见 | 成文日期: | 2014-07-01 |
文 号: | 临政发〔2014〕8号 | 发布日期: | 2014-07-0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主 题 词: | 其他 |
临 汾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扶持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和
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
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落实各项创业就业政策,扶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
(一)鼓励扶持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者组织起来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1.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自其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收费项目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晋财综〔2011〕88号)执行。对创办小微企业的,自工商登记之日2年内,可享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省级留成100%、市县留成50%的财政补助政策。
2.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其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为其免费提供档案存放、代缴社保、代办户口、职称评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3.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向人社部门申请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者组织起来创业的,可将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每人15万元。对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贷款再扶持。高校毕业生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到创业贷款并按期还款的,可参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在规定额度内给予财政贴息。
4.企业、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所、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高校毕业生开展不超过6个月创业实训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成功创业人数(指在实训结束后半年内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补贴。
5.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从创业资金中按每年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经营场地租金补贴;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就业补助。
6.对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占园区总户数70%以上、入驻户数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园区,从创业资金中按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助。
7.我市各大中专院校要加大对创业指导的资金、人员、设施投入,开设创业指导课程。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协调,与市属及驻临大中专院校合作对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培训。
(二)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求和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利用财政资金以支付服务费的方式重点吸纳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1.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的范围为乡(镇)、社区的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全市每个乡(镇)和社区各开发一个基层公共管理岗位和一个社会服务岗位(以下统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
2.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行政辖区内乡(镇)、社区数量,提出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需求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市人社局,由市人社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至省人社厅。
3.从事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工作的人员待遇包括岗位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工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其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对从事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工作的人员在合同期内考核合格的,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被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的,工龄连续计算,不再实行一年试用期;离岗自主择业前可参加一期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有创业意愿的,可通过小额贷款、创业补助、“一对一”创业导师辅导等予以帮扶。
4.解除或终止从事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工作的人员的劳动合同,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二、发挥就业主渠道作用,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
(一)对小微企业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
(二)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安排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小微企业,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见习补贴。
(三)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对企业为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补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初创的小微企业可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可延长至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的第12个月。
(四)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可以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小微企业直接向人社、财政部门指定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的,可参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给予相应的财政贴息。对小微企业扩大规模新招用人员的,可提供贷款再扶持。对同一贷款对象发放的第二次贷款不贴息。
(五)小微企业新录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转移就业农村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及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补贴标准为: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不超过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实际履行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再给予每人不超过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实际履行劳动合同2年以上的,再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新录用人员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大市场招聘密度,定期举办小微企业招聘专场,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招用人员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形成政府激励、社会支持、劳动者积极参与的促进就业创业机制,培育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和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和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二)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就业创业各项工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促进就业创业政策。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加大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狠抓落实,抓出成效。
(三)加大就业创业宣传力度,将国家、省、市出台的鼓励和扶持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列入全市公益性宣传范围,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广泛地进行宣传,使之深入人心。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要求,结合当地就业创业状况、工作目标和实际需要,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创业资金和小额担保贷款保证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和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全面落实。市人社、财政部门要制定出台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尽快启动和落实。
(五)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出台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便捷高效的审核办法,提供优质服务,抓紧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日印发
校对:林欣 共印2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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