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低层自建房D级危房拆除重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件文号] 临政规发〔2025〕3号
- [成文日期] 2025-07-07
- [发布日期] 2025-07-07
- [状态] 有效
临汾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汾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低层自建房
D级危房拆除重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室、委、局:
现将《临汾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低层自建房D级危房拆除重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低层自建房
D级危房拆除重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切实排除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自建房安全隐患,保障群众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临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汾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合法建设,经尧都区或临汾经济开发区住建部门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 363)组织鉴定为D级危房的低层(二层及以下)自建房屋的拆除重建管理。
第三条 自建房危房拆除重建不得影响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在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历史文化保护及公共设施用地等控制范围内或地质灾害危险区的危房,不得原址重建;位于历史文化街区的应当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已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拆除,其维护和修缮按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条 自建房危房用地是否位于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公共设施用地及地质灾害危险区等控制范围,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尧都区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汾经济开发区分局按照职责划分予以确认;是否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由尧都区文旅局予以确认。
第五条 自建房危房原址拆除重建,须符合建设条件(用地范围、建筑面积、建筑高度、采光、通风、日照、消防、交通等)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六条 自建房危房拆除重建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房屋产权人)凭身份证件、房屋权属凭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其他相关房屋权属凭证)、属地乡镇(街道)意见、住建部门认定的危房鉴定书等材料,向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受理申请后,推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建立联合审查机制,组织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尧都区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汾经济开发区分局、尧都区文旅局、尧都区住建局或临汾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市建设部、属地乡镇(街道)等职能部门现场联合踏勘,确定原址拆除重建的可行性,共同出具审查意见。
(三)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根据审查意见向申请人(房屋产权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各级执法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自建房危房拆除重建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建房建设行为,杜绝违法违规建设。
第八条 附则
(一)对鉴定为C级的低层自建房,经尧都区或临汾经济开发区住建部门组织认定,认为确无加固修缮价值的,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拆除重建。
(二)各县(市、区)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对城区D级低层自建房拆除重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对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有意见建议的及时反馈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相关文件: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低层自建房D级危房拆除重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