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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2025-06-20 来源: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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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单位:临汾市人民政府                                                             (第十五批  2025年6月20日)

序号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
区域
问题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是否
属实
办结目标处理和整改情况是否办结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D3SX202506110045临汾市大宁县曲峨镇道教村中石油为保护天然气管道在举报人土地上铺了一层石子,土地里倾倒有固废。大宁县土壤经查,群众反映的“天然气管道”位于大宁县曲峨镇道教村昕水河道管理范围内,为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分公司“大宁-吉县区块大吉5-6井区致密气5亿m³/a开发项目”天然气管道。管道敷设地(群众反映的土地)土地性质为滩涂地,归国家所有。该企业在完成管道敷设后,使用开挖出的原状沙土及河卵石进行回填覆盖,属于管道施工常规工序。对周边区域排查,未发现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倾倒痕迹。部分属实恢复地容地貌,做好沟通解释,消除群众误解。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分公司已对管道上方回填的沙土、河卵石混合物进行了平整作业,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和解释沟通工作,消除误解。已办结
2D3SX202506110052临汾市尧都区乔李镇南麻村村口的西南角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尧都区土壤2025年6月12日现场核查发现,南麻村村口门楼西南角堆存混凝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系南麻村个别村民偷倒。该地块修建民航路时已被征收,地类性质为公路用地。属实立即清理转运堆存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加强管理,杜绝垃圾随意倾倒。2025年6月13日相关部门已将该处建筑垃圾拉运至中实建材有限公司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尧都区环卫一体化公司处置。下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安排专人巡查,杜绝随意倾倒垃圾行为。已办结
3D3SX202506110057临汾市蒲县蒲城镇陈家庄村大禹养猪场没有环评违规建设,无苫盖措施,扬尘污染。蒲县其他污染2025年6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正在进行场地平整及施工用临时道路铺设。根据《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该企业正在进行的作业属于项目“三通一平”准备工作,不认定为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不属于违规建设。该企业在“三通一平”施工中产生的土方及散装物料未及时采取苫盖措施,洒水车洒水频率低,易造成扬尘污染。部分
属实
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减少扬尘污染。目前,该企业已对堆放的土方进行绿网覆盖,增加施工场地洒水频次,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责成该企业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减少扬尘污染。已办结
4X3SX202506120020临汾市尧都区县底镇东杜村李某某破坏20年树龄的树木、植被;曾多次在山上开山采石,破坏植被和生态。山上有私自放牧现象。尧都区生态1.经查,群众反映的东杜村村民李某破坏树木、植被行为,实为东杜村道东组安置迁移坟茔,2025年4月东杜村道东组对相关地块进行土地平整,该地块土地性质为其他草地,有高约1米左右的灌木丛和草地,没有20年树龄以上的树木。
2.群众反映的“山上开山采石”实指2000年、2004年天某某采石行为。2000年相关部门巡查发现天某某有采石现象,随即责令停止违法开采;2001至2003年期间多次巡查未发现开采迹象;2004年巡查时又发现天某某有违法开采迹象,要求立即停工;2004年后未发现违法开采行为。原尧都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于2016年已将该地块纳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了开发复垦治理,2019年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
3.经相关部门核实,东杜村未被划定为“禁牧区”,养殖户在山上放牧行为,属于正常的农业生产行为。
部分
属实
立即对破坏的地块植被进行恢复。2025年6月15日尧都区县底镇已委托绿化公司对涉事地块完成植被恢复。加大监管力度,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发生。已办结
5X3SX202506110017临汾市尧都区乔李镇王村,王某某在集体用地倾倒大量建筑垃圾,扬尘污染;2024 年在王村建设养猪场,未经过审批。尧都区1.经查,群众反映的“集体土地”是指乔李镇王村王某某承包的王村土地,地类性质为建设用地,核查发现,在王某某承包土地的西南角堆存约5吨建筑垃圾,现场采用绿网苫盖,不存在扬尘污染。
2.群众反映的“养猪场”位于王村东北角,为乐牧养殖厂,法人王艳斌,2025年3月成立,持有营业执照。该养猪场现存栏约50头,未达到规模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山西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不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猪场占地地类性质为林地,需申请变更土地用途,目前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中。该养猪场建有一个水泥粪污沉淀池,粪便定期清运至村内田间地头堆积发酵还田利用。
基本
属实
立即清理转运堆存的5吨建筑垃圾,同时督促乐牧养殖厂尽快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2025年6月14日,王村已将建筑垃圾拉运至临汾市中实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综合利用。加强监管,督促该养猪场尽快办理土地变更等手续。阶段性办结
6X3SX202506120004临汾市襄汾县古城镇张村山西恒源高岭土有限公司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均未经处理排入租用地块东南角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并通过厂区东南角的暗口进行外排;厂区内无生活污水处理站。该公司违反山西省产业政策在厂区西南角建设燃煤类煤气发生炉。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环评中明确禁用的煤炭;厂区西南角露天存放大量煤炭,并用防尘网进行遮盖,煤堆北侧车间内也存放煤炭。无组织氮氧化物浓度有超标情况,2025年05月22日下午在该公司厂区范围测得氮氧化物浓度0.212mg/m3。该公司违规取水,生产用水取自厂区南侧农田灌溉用水。襄汾县经查,1.山西恒源高岭土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涉及回转窑工段、洗车废水工段,回转窑工段建设循环冷却水池,生产废水用于磨机降温。洗车废水工段废水经循环水池沉淀后循环利用。生活污水经沉淀降解处理后进入初期雨水收集池。未发现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外排现象。群众反映的“暗口”实为该企业雨水排口,现场检查发现雨水排口有液体残留,2025年6月14日相关部门委托山西晋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残留液体进行监测,根据检测结果予以定性。该企业环评批复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均未要求在厂区内建设生活污水处理站。 
2.该企业煅烧高岭土配套气源生物制气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第一类鼓励类第一项农林业第十八条: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工程,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该企业目前建成4座生物质气恒压热解气化炉,未发现在厂区西南角建设煤气发生炉。
3.查阅进料记录,未发现购入环评中明确禁用的煤炭。群众反映的“厂区西南角露天存放大量煤炭”实为物料炉渣,为生物质气化炉冷却后排出的木炭渣,采用防尘网进行苫盖。群众反映的“煤堆北侧车间内也存放煤炭问题”实为企业原料库,堆存有煤矸石、煅烧返料。
4.该企业《排污许可证(副本)》自行监测要求载明,厂界、工业窑炉周边无组织废气监测内容为:颗粒物、温度、气压、风速、风向,不包括氮氧化物。
5.2020年12月前该企业利用临汾晋能焦化有限公司焦化项目循环中水进行生产,该焦化项目关停后利用厂区内的多个循环水池留存的中水和雨水进行生产;2025年4月该企业接入襄汾联合水务有限公司供水管道,生活用水由古城集中供水管理站供应。不存在违规取水。
部分
属实
加强监管,压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规范企业生产用水,严禁违规取水。1.目前,企业制定方案,对生活区和办公区生活污水处理系统重新规划,新建一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已封堵生活区、办公区生活污水沉淀池溢流口,对沉淀池的污水进行定期清理。
2.对露天堆放物料进行了苫盖,减少了扬尘污染。
3.2025年6月14日执法人员委托山西晋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东南角雨水排口下方残留液体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阶段性办结
7X3SX202506120001临汾市安泽县安泽经济技术开发区对不在开发区范围内的"振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后东沟黄背凹整沟治理生态修复项目"等多个煤矸石填埋项目批复了环境影响报告书,造成一定程度的生态破坏。安泽县其他污染经查,群众反映问题涉及振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后东沟黄背凹整沟治理生态修复项目、山西安泽玉华煤业有限公司水泉沟填沟造林项目、安泽县永康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填充造林生态恢复项目等3个煤矸石填沟造林生态修复项目,均不在安泽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检查发现以上3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均由安泽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复。
振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后东沟黄背凹整沟治理生态修复项目2025年4月开工建设,目前正在建设中,尚未开展填充作业;山西安泽玉华煤业有限公司水泉沟填沟造林项目,一期工程已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尚未开展填充作业。二期工程尚未建设;安泽县永康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填充造林生态恢复项目,一期工程已投入使用,进行了煤矸石填充作业,二期工程尚未建设。以上3个项目建设均控制在行政许可范围,未发现破坏生态环境现象。

部分
属实
临汾市安泽县安泽经济技术开发区撤销3个项目的环评审批批复文件,立即停止3个项目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并督促其重新按照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2025年6月13日执法部门对3个项目下达了撤销环评批复的通知函,6月13日临汾市安泽经济技术开发区已撤销3个项目的环评审批批复文件,并在山西政务服务平台政务公示系统进行公示,3个项目已停止一切生产建设经营活动。督促3个项目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在取得环评手续前,不得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督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加强生态修复治理。
已办结对安泽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部有关责任人作出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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