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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利用“文化公益”旗号的金融犯罪层出不穷,以某地方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实则是暗地经营非文化公益行为,诱导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投资,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案例详情
2014年9月,被告人董某某(化名)在取得河南省某历史文化基金会理事长赵某甲(化名,另案处理)同意后,在罗山县设立河南省某历史文化基金会信阳联络处,组织吸收公众存款。赵某甲派遣赵某乙(化名,另案处理)和魏某某(化名,另案处理)指导工作,基金会以2分的利息每月结算返还给被告人董某某。至2015年8月,被告人董某某共吸收公众存款210余万元。
2015年8月,因赵某甲、赵某乙、魏某某无法结算从罗山吸收的存款利息,董某某停止向其转移吸收的存款。但为维持局面不致崩盘,董某某继续以基金会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支付到期的利息。至2020年5月,董某某单独共吸收公众存款500余万元。董某某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按照累积资金共计720余万元。
案件处理
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或单独以河南省某历史文化基金会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董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集资参与人相应经济损失。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打着“文化公益”为幌子,实则暗地经营非公益行为,面向不特定群体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在罗山县设立河南省某历史文化基金会信阳联络处,以“存钱利息高、基金会可靠、网上可以查得到”为噱头,精心设计骗局,向不特定群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结果给参与人造成财产损失。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风险意识,切莫轻信公益基金承诺投资回报,牢记凡以公益之名投资返利行集资之实必为骗局。
来源:罗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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